高利贷强迫写借条的有效性存在争议。虽然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高利贷借条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无效。针对高利借贷现象,应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借贷利息,并遵守国家法律和行规的有关规定。若出现借贷纠纷,出借人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选择要回已支付的款项。
法律分析
一、关于高利贷强迫写借条的有效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利贷的产生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因此,被高利贷强迫写借条是无效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
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二、如何处理高利贷?
虽然法律肯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针对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的情况,法律对于非法的民间借贷不予保护,对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更是严厉打击。
(一)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借贷利息。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就会被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出现借贷纠纷时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纷,即便借款人违约无法及时还款,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当向人民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如果出借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对借款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这显然违法,出借人可以报警处理。对于高利贷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诉讼要求予以否定,已经支付的可以选择要回。
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是他人放了高利贷,并且强迫他人签署了借条,此后若是欠钱的民事主体,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此时放高利贷的主体,也并不能提出希望得到司法救济的请求。并且若他人正常借贷,但却强迫他人书写借条,此时该借条也会无效。
结语
高利贷强迫写借条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我国法律予以保护。然而,针对高利借贷现象,应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借贷利息,并遵守国家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如果出现借贷纠纷,出借人应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权益。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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