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诈骗犯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故意,预谋性强,细致入微。虽然小数额的诈骗行为机关通常不会立案,但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法律分析
诈骗犯通常有较强的主观故意,因此他们通常会早有预谋。他们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来规划,而且通常非常细致,有时甚至涉及网上诈骗。这些给机关的破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于小数额的诈骗行为,机关通常不会立案,这使得诈骗犯更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对于大数额的诈骗行为,机关则必须立案侦查。
诈骗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的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一、网络诈骗犯外逃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网上抓捕?诈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警方立案可以网上通缉抓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网络诈骗最低立案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犯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欺诈活动,从而非法获得他人财物的人。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对于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1. 立法层面: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来规范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2. 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维护公正的司法结果。在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正确认定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并依法作出裁决。
3. 社会层面:社会应当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关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此外,社会还应当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提供社会支持。
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解决需要、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加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最终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语
诈骗犯通常有较强的主观故意,因此他们通常会早有预谋。他们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来规划,而且通常非常细致,有时甚至涉及网上诈骗。这些给机关的破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于小数额的诈骗行为,机关通常不会立案,这使得诈骗犯更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对于大数额的诈骗行为,机关则必须立案侦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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