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4.代保债权是由保证人“作保”的债权;
5.索赔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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