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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服务费怎么计算

来源:才安养生


本文介绍了民间借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和民间借贷的涵义、注意事项。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依法合规,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并确保利率合法。

法律分析

一、关于民间借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所以借款纠纷案件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除去案件受理费外,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纠纷案件,其收费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其收费标准如下: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民间借贷的涵义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三、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订立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利率应合法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的借款合同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服务费是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利率的一部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那么按照通常情况进行计算,服务费的利率通常会高于贷款利率。

一些民间借贷平台会提供服务费的计算服务,这些平台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来计算服务费。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按照平台的要求支付服务费,否则可能会影响贷款的发放。

民间借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借款人认为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不公平或者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与贷款人或者平台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民间借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民间借贷的涵义以及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都在这段话中得到了详细的说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也存在随意性、风险性等不足之处。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出借人需要注意借款人的合法性、订立协议以及利率的合法性等问题,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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