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犯罪中,网络诈骗和网购诈骗较为常见。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网购诈骗则是指通过互联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式,获取较大数额的公共或私人财物。
为了防范网络诈骗和网购诈骗,消费者应增强自我意识,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具有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平台、具有消费者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以及具有品牌厂家认证的网店。这些措施可
法律分析
1. 理解原内容: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
2. 理解目标:将原内容改写为更简洁明了的表达,同时保持其意义不变。
3. 改写结果:网络欺诈是指通过互联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式,获取较大数额的公共或私人财物。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现在很多网页挂马都为广告方式使网友中毒,所以不要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点错。为电脑安装强有力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时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二、欺骗手段
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盗取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
2.网友欺骗。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从真人或网络结识,待被盗者信任后再获取财物资料的方式。速度慢,不过侦破速度较慢。
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三、提防手段
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现在很多网页挂马都为广告方式使网友中毒,所以不要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点错。
为电脑安装强有力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时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四、常见的网购诈骗情况
从目前情况看,网购诈骗主要有以下8种方式:
1、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
2、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
3、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
5、谎称网店正在搞促销、抽奖活动,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等等;
6、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
7、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
8、谎称店内无货,朋友的店里有货,于是推荐一个看似差不多的网址。
五、防范措施
消费者在选择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网络商品交易和购买服务过程中,注意以下要点:
1.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物流快递代收货款,收到货品后再进行支付)。
2.选择具有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平台进行交易(多使用支付宝、财付通或paypal等第三方支付模式交易)。
3.选择具有消费者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指具有7天包退换、正品保证、30天免费维修、假一赔三等消费者保障制度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4.选择店铺的产品质量、货源和售后服务具有品牌厂家认证网店(各品牌厂家开设的直销网站,如联想、戴尔、凡客诚品等)。
5.索取网购销售凭证,防范霸王条款(向经营者索要购票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为解决网上购物的纠纷提供凭证和依据)。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为了减少网络诈骗的风险,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密码的安全措施,避免使用简单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此外,我们还需要及时发现和报告任何可疑的信息和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网络安全意识教育,避免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我们应当了解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总之,网络诈骗是一个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的问题。我们需要保持警惕,加强安全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结语
网络诈骗、网络欺诈和网购诈骗等行为层出不穷,我们应当提高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避免贪图快速省钱的心态,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以及定期更新,以防范黑客侵入。此外,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还需注意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第三方支付手段、消费者保障制度和店铺的质量等因素,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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