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的保证人清偿了票据的债务后,保证人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追索权管辖如何确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起诉。
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应依法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
1、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2、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3、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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