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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特征都是什么?

来源:才安养生


集资诈骗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虚明文件和高回报率诱惑等。其特点包括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集资获利资金、以非法集资的形式、事前不会设定具体欺骗对象、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等方式欺骗公众。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和特别法条等。集资诈骗罪具有独特的诈骗手段和方式,主要针对广泛的公众,通常表现为非法集资、欺骗投资者以获取钱财。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集资诈骗的特征。集资诈骗的特点在于其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因此集资诈骗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具有特殊性的,而且他在诈骗行为方面,通常表现为通过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来诈骗大众的钱财,而且由于他是想要诈骗广泛的财务,所以它的对象是不会进行预设的,而是直接尽可能的非法占有更多的范围内的资金。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集资诈骗特征都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拓展延伸

集资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个人:集资诈骗通常涉及个人之间的集资行为,因此个人是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对象之一。

2. 企业:除了个人之外,企业也是集资诈骗的常见犯罪对象。企业通过向个人承诺高额回报,来吸引个人投资,最终通过各种手段收取本金和利息。

3. 社会团体:一些非法的社团和组织,如兴趣小组、文化协会等,也会利用集资的方式吸收资金,从而进行非法活动。

4. 机构:一些机构,如教育部门、扶贫部门等,也会开展集资活动,以筹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公众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犯罪对象,根据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刑罚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和立法,来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集资诈骗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虚明文件和高回报率诱惑等。其特点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集资获利资金,犯罪对象广泛。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且行为方式特殊。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定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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