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时,若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因此股东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
法律分析
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时,若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因此股东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里说的一人公司就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形式上“夫妻公司”虽然具有两名股东,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二人为夫妻,设立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夫妻二人关于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据此认定,夫妻二人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公司”的全部股权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夫妻公司”的“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于“夫妻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俗话说“夫妻同心,其利断金”,但对外而言,这种形式的公司也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天然缺陷,并且此类情况如何处理也尚待立法及法律适用的完善。因此,债权人要求否认夫妻公司人格、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纠纷时有发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形式,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在实践中,股东的责任问题仍然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出资额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在股东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等,可能会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出资额超过其认缴的出资额,则其出资额超过部分不具有约束力。此外,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则其抽逃部分应当归还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这表明,股东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股东的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出资额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
结语
夫妻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在债务纠纷发生时,股东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提醒,虽然夫妻共同出资的公司具有两名股东,但实质上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股东二人为夫妻,应共同共有公司全部股权。债权人应关注夫妻公司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天然缺陷,并期望立法及法律适用的完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第六十九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公司法(2018-10-26)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04-28)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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