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2、诉讼程序。
即由人民判决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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