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剥夺犯罪人参加一切与国家有关的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单位等职位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企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一切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是一种资格刑,它主要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的。在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它是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进行适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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