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公司管理层、离退休人员、委托人、合作方、监管人员等,以及其他任何盗窃、利诱、胁迫商业秘密的人。同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因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而构成犯罪,与犯罪分子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受共同犯罪追究。
法律分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另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有如下几种:
1、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的职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与该企业有过合作关系的合作方;
5、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6、除上述五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7、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拓展延伸
揭示商业秘密泄露背后的幕后黑手
在揭示商业秘密泄露背后的幕后黑手方面,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通过追踪线索、搜集证据和分析相关数据,我们可以逐步揭示出幕后黑手的身份和行为动机。这可能涉及调查相关人员、审查电子通信、分析财务记录等手段。同时,我们还需要与相关法律机构合作,确保我们的调查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通过综合各种证据和信息,我们将努力揭示出商业秘密泄露背后的幕后黑手,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结语
商业秘密的泄露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也十分广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的条件,均可构成本罪。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不仅追究单位本身的责任,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与企业有合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也可能成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了揭示背后的幕后黑手,我们将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并与相关法律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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