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
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意:现在修改了,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领调解书时才生效)。
(6)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7)向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8)未达成调解协议。
(9)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10)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现在交上诉状应到一审,由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到二审交费)。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
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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