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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来源:才安养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如下:

烈士。补助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因公牺牲。补助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补助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这些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生效,并且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国家公职人员死后的补助内容如下: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综上所述,机关工作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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