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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对方不同意可以离家出走吗

来源:才安养生


离婚对方不同意,不建议离家出走。应向起诉离婚,但不一定判离。离婚情况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分居满二年等。起诉离婚的流程包括递交起诉状、调解和判决离婚。起诉离婚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军人离婚需满足特定条件。

法律分析

一、想离婚对方不同意可以离家出走吗

想离婚对方不同意可以离家出走,但是不建议,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应该直接向人民起诉离婚,但是不一定会判离。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准予离婚的情况如下:

诉讼离婚情况有: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当事人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提交离婚起诉状;

2.应当先进行调解;

3.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如果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离婚管辖

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应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起诉,但是特殊情况下在原告未离开住所地的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1.对被监禁的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结语

离婚需经过审理,不建议离家出走。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可准予离婚。离婚诉讼的起诉流程为提交起诉状,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起诉离婚的管辖一般为被告户籍所在地,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请依法行事,遵循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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