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留意发布的`传染性疾病的新闻,及时评估对从业人员健康造成的影响,如有疑问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询,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办理后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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